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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7〕201号
77365.net:http://www.gshhsd.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7/12/13 8:48:58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关于《青海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海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青发〔2017〕1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海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省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健康发展以及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工商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共同确定年度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组织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开展项目申报,完成项目评审、公示、资金下达,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财政厅负责专项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编制资金预算、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等工作;省工商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项目的申报、初审、汇总、评审、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对当年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第二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省内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注重向实体经济企业倾斜。支持主体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为非公有制经济实体提供服务的创业园、孵化器和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为符合国家和青海省产业发展政策,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项目,优先支持绿色环保产业和特色明显的技术、信息、创意、劳动密集型以及“名、优、新、特”产品领域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项目,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创业创新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采用贷款贴息、奖励性补助、无偿资助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对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投资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扶持。每个项目的贴息额度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30%,贴息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对示范性强、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明显的公益类、扶贫类项目,根据项目投资等情况,以奖励性补助方式给予适当扶持,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对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和服务对象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创业基地、孵化器及公共服务平台等,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扶持。对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对服务对象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创业基地、孵化器及公共服务平台等,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0%。上述专项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专项扶持资金应选择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中一种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经营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经济实体不予支持。在两个年度内,已获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扶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专项扶持资金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申报资料。

(一)在青海省内依法设立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

(二)符合国家和青海省的产业发展要求;

(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

(四)主营业务突出,有可持续的经营模式;

(五)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第十条 每年初,由省工商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确定当年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及具体申报条件和程序,并制定印发申报工作指导性文件。各地区(园区)工商联会同经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申报单位根据指导性文件要求,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本地区(园区)工商联提出申请,由工商联征求经信、财政部门的意见。各申报单位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相关承诺书。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评审和公示制度。项目评审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工商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全省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初审和汇总后,由省工商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拟定支持资金额度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评审会实行组长负责制,从现有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评审专家,并建立责任档案。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国库管理规定将专项扶持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取得专项扶持资金的财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工商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负责每年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一次检查,检查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各地区(园区)工商联、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专项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与管理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工商联、经信、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扶持资金申请及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扶持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等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三)项目建设未按申报计划进行,经督促仍不整改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专项扶持资金的。

第十七条 省工商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扶持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省工商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可共同在专项扶持资金中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提取一定费用,主要用于开展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方面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