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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7〕204号
77365.net:http://www.gshhsd.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7/12/13 8:51:5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青发〔2017〕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健全监管机制,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四个转变”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紧紧围绕推进健康青海建设,坚定不移深化医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不低于总量的25%,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培育一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逐步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三)鼓励社会办医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的全科诊所,组建以全科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组成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全面落实《青海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与签约服务,并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打造医疗联合体。

(四)支持社会办医向专科化、专业化服务发展。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在西宁市引入眼科、骨科、儿科等专科医院,在各市(州)引入精神等专科医院。各地在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在各市(州)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

(五)发挥中(民族)医药服务优势。充分发挥中(民族)医药独特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民族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民族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民族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省市连锁经营、规模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民族)医药服务的中(民族)医门诊部和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民族)医药服务区域,推动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推进国家中(民族)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

(六)稳妥有序推动前沿医疗服务规范发展。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在西宁市、海西州等地引入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不断拓展应用范围。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

(七)鼓励社会办医提供高品质、多方位、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

(八)推动多业态、多样化健康服务融合发展。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发展健康旅游产业,以高端医疗、中(民族)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丰富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

(九)探索发展高原特色健康服务业。医疗资源和区位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可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更好满足省内外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在西宁市、海东市乐都区、海南州贵德县、玉树州玉树市建立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探索医疗与养老、旅游、健身休闲等业态融合发展,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相协同的集聚模式。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各地要统筹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聚区差异化发展,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坚决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重复建设,杜绝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

三、工作措施与政策支持

(十)公开设置规划。各地要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青海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等要求,争取年内出台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在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划总量与结构的前提下,各地规划不得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数量、地点等进行限制。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城镇新建商品房项目,应按容积率、预计容纳人口数等规划相应数量和规模的医疗机构。积极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超4张的市(州),原则上应统筹将增量空间主要留给社会办医疗机构。

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十一)简化行政审批。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标准化,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时不再提交资信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实行备案制,验收合格后予以执业登记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省各有关行政部门于本方案下发后3个月内,按职责制订相应社会办医行政许可办理指南,送省医改办汇总,并送省政府审改办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开公布。除涉境外(含港澳台)资本等省管权限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按规定保留在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外,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均实行属地化审批管理。取消逐级申请、逐级审批,申请人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设置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将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其他部门的审批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前置事项,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同时向卫生计生、消防、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对已有3家以上标准化管理连锁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可对其设置许可仅做形式审查,限时办结。工商、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在本部门核发证照的副本上括注对方登记的医疗机构(公司)名称,并予以互认。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出具有关票据等情形时,可选择使用登记名称。鼓励各地实行“一站式”政府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并联审批的有效办法,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形成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地税局等配合)

(十二)放宽机构准入。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专科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全科诊所和高端医疗服务机构,以及举办中医(民族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民族)医药服务的中(民族)医门诊部、诊所,加快社会办中(民族)医类机构发展。允许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置中医类医院。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连锁、集团化经营。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设置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诊疗科目(科室);不设置相关诊疗科目(科室)的,可由其他具备资质的医院、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和消毒供应等机构承担相关业务。鼓励开设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血液透析、健康体检、消毒供应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外事办等配合)

(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工程,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和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工程选拔和管理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对引进的高端人才纳入“高层次卫生人才”范围,享受同等待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培养纳入总体规划,落实相关培养培训。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务人员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牧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推进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鼓励兼职执业医师开办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兼职执业护士开办护理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及护士第一执业地点报备制、省域注册制、多点执业注册网络备案制。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业务培训等方面不受多点执业影响。(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人才办、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等配合)

(十四)完善医保与商业保险支持政策。医保经办部门应将符合条件且愿意为参保人员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条件,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评估后,医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协议管理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协议管理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建立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方便患者就医结报。支持和鼓励发展各类商业健康保险,增强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互补,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保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配合)

(十五)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培训医务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合作。促进大型医疗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鼓励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医用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十六)促进融合发展。鼓励发展集医药、医疗、商业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服务业集团。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老年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需求设置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依托旅游、休闲度假区,建设集合医疗康复、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多种功能的健康旅游设施,开拓中高端医疗保健旅游市场。(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旅游发展委、青海保监局等配合)

(十七)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各地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探索医疗信托投资、医疗健康债券,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和捐赠资助设立医疗基金,收益用于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登记为企业法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探索创建医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大型医用设备融资租赁。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通过PPP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具备医疗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探索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省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十八)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专科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给予同等政策支持。省卫生计生委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三新”项目纳入年度计划,预留一定的项目比例,支持开展“三新”项目。省科技厅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科研工作纳入科技规划,并在科研项目和成果评定等方面与公立医院科研机构同等对待。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医学教育、科学研究、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公共政策信息知情权。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条件下,不断提高人员占比,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机会。(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十九)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充分发挥我省民族医药和高原医学研究优势,大力发展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支持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开展面向国际市场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机构及健康旅游目的地。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民族医医疗机构,提升民族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培育国际知名的民族医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积极发挥龙头民族医医疗机构和行业组织作用,主动开展民族医药服务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构筑面向全球的民族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外事办等配合)

(二十)完善监管机制。推动社会办医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规范和制度建设。按国家规定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治理结构,依法自主执业。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依法严惩违法医疗广告、骗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配合)

(二十一)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落实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地要制订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办法,定期公开区域社会办医机构服务数量、质量、收费、不良记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推行医疗机构诚信承诺公开制度,健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相关制度,完善校验、考核、注册和退出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信用青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专业评估评价。(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配合)

(二十二)落实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二十三)落实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承担的医疗应急救助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经申请备案即可纳入120急救网络。(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配合)

(二十四)规范收费政策。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配合)

(二十五)保障用地需求。将医疗卫生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新建医疗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土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和市政工程配套费;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和市政工程配套费。(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四、工作要求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将社会办医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健康青海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各市州政府要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制定或修订有关规划、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

(二十七)强化考核评估。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落实情况纳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考核以及督查督办重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不按规定落实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改革措施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进行追责。

(二十八)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办医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12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