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广三网融合、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推进“三区”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大力推进电子商务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以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支撑,以就业创业、基地建设、模式创新、品牌培育为抓手,以电子商务在农牧区、社区、企业、金融和跨境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推广应用为路径,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使电子商务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在服务民生、促进消费、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积极推动,创新发展。加大电子商务领域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引导力度,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加强模式创新、平台建设、投资融资、诚信体系、市场开拓等支撑体系建设,进一步释放发展潜力,提升创新发展水平。
———放管结合,逐步规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放宽电子商务市场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发展。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省区域发展实际,坚持分类指导,加强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引导各地区、各行业电子商务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形成竞争有序、错位发展的生动局面。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20%,年均增长15%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例达60%以上,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和龙头企业宽带通信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建设加快推进,网络承载和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市场基本形成,基本实现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平台,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推动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发展
(四)大力发展农牧区电子商务。加快农牧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利用农牧区商贸、供销、邮政、客运、货运资源,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快建设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基本实现全省农牧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全覆盖。积极培育多元化农牧区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现有市场资源和第三方平台作用,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通信、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构建农牧区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实现优势资源的对接与整合。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面向农牧区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网络及渠道建设,逐步推进电子商务向农畜产品批发市场、新型农牧业经济组织、村级信息服务站和农牧户延伸。
扩大电子商务在农牧区的应用,在农牧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推广,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依托特色农牧业,建立产供销一体化农畜产品网上营销平台,扩大农畜产品网上购销规模,推动面向农牧民的生活服务、休闲娱乐、旅游、金融等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依托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以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为龙头,打造一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扎实推进电子商务扶贫工作,在农牧区大力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宽带普及率、加强乡村公路建设、提高物流运送能力。到2020年,全省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农牧区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农牧区电子商务与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在推动农牧民创业就业,开拓农牧区消费市场,带动农牧区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开发局、省供销联社、省邮政管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责任单位,下同)
(五)加快推进社区电子商务发展。积极促进城市(城镇)电子商务应用,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加快智慧社区建设,扩大智慧社区服务站覆盖面,拓展信息消费新渠道,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日常消费、家政服务、健康医疗及文化、体育、养老等电子商务平台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整合现有便民服务设施,开展电子商务配套服务,加快在社区和便利店建设具备物流配送功能的社区配送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电子商务相关增值服务,设立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点,开展物流分拨、快件自取、电子缴费等便民服务。建设一批社区电子商务连锁超市,促进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化,推动药品、餐饮、旅游、住宿等便民电子商务应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六)着力推动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大型实体零售、餐饮、家政、旅游、住宿、票务、维修等商贸企业依托原有实体网点、货源、配送等商业资源,广泛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电子商务技术,开展网订店取、网络订票、预约服务、社区配送等业务,实现线上线下联动发展。支持省内企业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青海特色馆”,扩大我省地产产品销售规模。积极推进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依托产业优势,打造集采购、设计、生产、销售、物流等全过程的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支持我省文化产权(品)交易平台建设,拓宽文化产品交易渠道。鼓励我省企业依托各类外贸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批发或零售,特别是采取自主品牌方式建设境外零售终端,提升我省产品境外市场份额。支持进口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进口商品省内销售渠道。(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七)积极促进金融业电子商务发展。推动电子商务与金融有效融合,支持金融机构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强个人理财、企业融资、保险担保等领域的产品创新。鼓励商业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构建移动支付、在线支付、跨境支付等多元化电子支付体系,打造集网络销售、在线支付、融资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平台,发展供应链金融,为供应链条上的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服务。加大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力度,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安全单元(SE)、支付令牌等创新技术,实现金融IC卡与移动金融的融合发展。结合“宽带青海数字青海”建设,逐步提高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开展股权众筹平台建设,探索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公益投资融合发展模式,推动全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省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八)积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服务和监管体系,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缴进口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简化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返修与退运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鼓励省内商业银行与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简化电子商务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拓宽前期费用、境外放款等融资渠道。充分利用我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达成的经贸合作协议,积极推进与有关国家的电子商务合作。(省商务厅、省国税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
三、促进就业创业
(九)鼓励就业创业。健全完善全省就业发展规划,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全省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依托朝阳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全省电子商务创业园区,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积极推进省级电子商务基地建设,有条件的地区结合省级电子商务基地建设,建设区域性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全面落实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大学生在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十)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建立健全多层次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在朝阳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省级电子商务培训基地在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电子商务专业,培养高层次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根据实际,开设电子商务专业班或电子商务课程支持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增加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项目。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创业培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快培养电子商务技术技能人才。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以及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加强国内外高级电子商务人才引才引智工作,建立电子商务专家智库,为电子商务发展应用提供人才智力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十一)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健全完善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网络商户劳动用工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与招用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也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将网络从业人员纳入相关社会保险,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经过工商注册的网络商户,长期聘用5人及以上的,可在工商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满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条件的网络商户,可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加快示范基地建设。按照电子商务孵化器、孵化园、产业园的梯次布局,健全完善朝阳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功能,使之成为产、学、研、用、展为一体的电商“综合超市”。依托信息消费试点城市、智慧城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保税物流园区建设以及各市(州)产业特点、区域优势,重点支持培育一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完善示范基地设施及配套服务,形成集贸易、物流、融资、培训创新等多功能、多业态为一体的聚集区,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在推动全省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我省电信运营商、软件供应商、系统集成商加快业务转型,培育一批专业化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信息处理、数据托管、应用系统和软件运营等外包服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十三)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乡宽带网络升级改造和光纤入户,提升骨干网传输和交换能力,提高城乡普及水平和接入能力。加快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4G)网络建设和商用步伐,统筹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公共信息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加速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为电子商务提供高性能、低成本的基础设施服务。充分利用三网融合的有利条件,以宽带网络建设、业务创新推广、用户普及应用为重点,通过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IPTV、手机电视、有线电视网宽带服务以及其他融合性业务,推动三网融合与相关行业应用相结合,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大商务大数据建设力度,加快发展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大数据服务。(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物流平台建设。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发展共同配送等物流配送新模式,加快构建覆盖全省、连接全国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加快培育一批信誉优良、服务优质、运作高效的大中型物流企业,支持大中型物流企业建设“仓储+配送”为一体的现代快递物流综合平台,推动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协同发展。着力推进城市(城镇)物流设施建设,对有条件的企业、社区、物业和单位鼓励采用自建、联建等多种形式设立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点,开展便民服务。加强农牧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与快递服务的协同作用,加快推进“快递向西向下”服务拓展工程,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牧区延伸,统筹利用邮政所、供销社等现有资源,在乡镇建设物流配送站,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以及村级信息服务站(点)、便利店等提供快件派送服务。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配套衔接、布局合理、便民惠民的快递骨干网和末端投递网,基本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的目标。依托航空口岸和陆路口岸,积极推动国际物流平台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邮政管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物流仓储设施建设。积极鼓励物流企业建立现代化仓储设施,引导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采用仓储配送、装卸搬运、分拣包装、条码印刷等专用技术设备,提高仓储作业效率。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物流仓储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中合理安排仓储建设用地,严禁擅自改变物流仓储用地性质。引导社会资本开展仓储设施投资建设或再利用,充分利用供销社、邮政所、农资综合服务站等资源,建设规范的仓储物流设施。鼓励仓储企业通过联盟、重组、托管经营等方式,发展网络化仓储配送。加快仓储企业物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应用,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联社,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十六)规范物流配送车辆管理。根据实际,规范物流配送车辆的车型选定、车辆标识、市场准入等标准化、专业化管理制定并实施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管理办法,强化配送车辆的技术管理完善物流配送车辆城市通行、停靠、装卸管理措施,合理规划车辆路线和货物装卸搬运地点,保障车辆便利通行。加强火车站、机场快递设施建设,对快件实行分类管理、优先查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查验效率,确保快件传递畅通。鼓励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开展物流配送业务,加强城乡充电、加气等设施建设。鼓励物流企业与符合条件的农牧区公路客运站加强合作,通过农牧区客运班车搭载快件,降低运输成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五、加强政策支持
(十七)加大财政支持。统筹安排全省各类扶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销售体系等重点项目建设。着力扶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发展,在平台建设、项目融资、技术创新、跨境电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积极支持市(州)、县(区、市)电子商务基地建设,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进城镇、进社区、进企业以及人才培训、监测体系等方面予以财政资金支持。市(州)、县(区、市)政府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资金,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加大政府利用电子商务进行采购的力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十八)加大税收支持。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营改增”工作。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三网融合相关产品开发、网络建设、业务应用及在农牧区的推广给予政策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十九)放宽市场准入。深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先照后证”改革,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设定或增加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最大限度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对申请人提交经营场所法律文件确有困难的,允许以相关单位出具的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作为经营场所登记证明。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双向进入许可申报和审批工作。积极推进对快递企业设立非法人快递末端网点实施备案制管理。依据国家规定,依法放开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业务的外方持股比例限制。探索建立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社保、旅游、能源、铁路等行业电子商务服务的市场机制。(省工商局、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青海银监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十)加大金融支持。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以多种方式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推动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直接融资,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等多种融资服务,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已取得第三方牌照的法人支付机构在我省开设分公司,支持省内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子商务初创企业的支持。积极支持大学生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对需要创业启动资金的提供优惠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给予创业贷款担保财政贴息。(省金融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六、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一)加强网络安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企业适用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做好二级以上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工作。采用安全可控的信息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建设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体系和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高自身信息安全管理水平。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网络安全专业服务机构、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共享网络安全威胁预警信息,消除网络安全隐患,共同防范网络攻击破坏、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十二)强化交易安全管理。积极推动数字认证、密钥管理、数字加密等安全措施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促进电子认证机构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和数字证书应用的互联互通,推广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建立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凭证的规范管理机制,确保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网络交易行为监管,强化对节假日等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指导,监督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公开促销规则,重点监督“七日无理由退货”、“退一赔三”等条款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好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
(二十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长效机制,在电子商务企业建立执法协作专门岗位,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和跨境执法协作,加大对网络虚假宣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盗窃、网络诈骗、非法获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网上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交易记录、交易日志、资金支付记录、IP地址及源端口号和终端信息等留存制度,留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的资格审查,加强对电子商务异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监控,防范电子商务在线支付中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域名属地化、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精细化管理和网站备案管理,推行网络实名制,推广使用电子标签,实现侵权假冒行为网上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提高执法打击的精准度,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电子商务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初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建立良性竞争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省网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七、完善支撑体系
(二十四)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依托本地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含第三方和企业自建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营销统计工作。扩大电子商务统计的覆盖面,增强统计的及时性、真实性。积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纳入商务部全国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申请进入限额以上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建立电子商务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电子商务统计信息综合利用。(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十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级、评估等征信业务,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和诚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应用网络身份证、网店实名制、电子签名、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发票等,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加大对诚信经营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和培育,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自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行业中介组织,培育发展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电子商务认证、信用、安全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商品质量信息追溯系统,完善电子商务纠纷处理、争议调解、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体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协调,形成合力,增强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立足各地发展实际和优势,做好各类电子商务业态和功能规划,推动电子商务统筹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州(市)、县(区)政府要健全管理机构,强化部门协调,共同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13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