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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工作的通知
77365.net:http://www.gshhsd.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7/7/26 16:02:07    

 

青海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

合示范县建设工作的通知

大通、民和、门源、乌兰、贵德、同仁、玛沁县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通知》要求,依据青海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竞争性评选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我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全省15个综合示范县项目申报实施方案进行了专家评审。对评审出的大通、民和、门源、乌兰、贵德、同仁、玛沁7县进行了公示,并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开发局备案。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6]399号)精神,上述7县已被列为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示范县建设专项引导资金10500万元,每县1500万元。为加快项目实施步伐和资金支出进度,请按通知要求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示范县人民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标准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商建字[2016]17号)要求,尽快细化工作实施方案、提出量化项目进度指标;掌握服务规范、明确工作任务;要建立项目台帐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方案落实、项目落地。对因工作不力、项目进展缓慢,绩效评估未获得通过的地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二、示范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选择承办主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示范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决策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确定财政扶持该项目的决策文件、示范县和项目承办单位责任人等,定期公布项目建设进度。

  四、示范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等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运行监管,做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将专项资金当作一般补贴资金使用,要把廉政建设与综合示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风险防控,确保国家专项引导资金安全运行。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