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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
77365.net:http://www.gshhsd.com    来源:    时间:2017年09月07日    
第一节 人民警察法概述
早在1982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就指示,要改革人民警察体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警察法。以后又多次指示,要加强公安法制建设,人民警察法要尽快出台,以适应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和维护稳定的需要。据此,公安部从1982年初即组织专门班子,着手起草人民警察法。经过13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并参考、借鉴了一些国家的警察立法,先后草拟了40多稿,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送审稿)和送审修改稿,分别于1991年7月和1994年6月提请国务院审议。1994年12月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李鹏总理12月5日签署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的议案。1994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人民警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委员审议的意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对人民警察法草案稿又进行了修改。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228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是确立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新时期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武器。它的颁布和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
  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是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宗旨,它回答的是为什么要制定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阐明了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不仅表明了制定人民警察法的必要性和意义,也体现了制定人民警察法的指导思想。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是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需要?
  ()是为了充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的需要。
  二、人民警察法的立法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表明,人民警察法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人民警察法的制定以宪法为依据,其要求是:(1)《人民警察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具体规定和精神;(2)《人民警察法》的制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宪法中有关原则规定,制定的程序及其有关解释也必须符合宪法。?
  三、人民警察的任务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主要是:
  ()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是指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和分裂;维护国家政权和国家基本制度不受破坏;维护依法产生的政府不受非法颠覆。国家安全是关系到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和社会制度巩固的重大问题。维护国家安全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发生,增强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从而自觉地维护国家安全;二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三是坚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社会治安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由共同规范所形成的有序状态,即维护由法律所规范的维护社会安定的基本的社会生活方式。通过对公共秩序、道路交通、消防、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户政、出入境等方面的管理以及制裁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即人身安全)、人身自由权和合法的财产权免受非法侵害是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人民警察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任务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坚决制止和惩治侵犯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自然的危害,如火灾、水灾、地震等情况以及公民面临其他危险,其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受到危害时,人民警察应当挺身而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保护公共财产。公共财产是指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包括公共设施,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人民警察履行保护公共财产的任务包括:一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制裁侵犯公共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当发生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公共财产面临危险时,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人民警察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各种治安防范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灵敏的信息渠道、快速反应能力、充足的警力和手段,果断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依法查证违法犯罪事实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惩治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人民警察的范围?
    
《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这是根据我国现行人民警察管理体制的现状作出的规定。1983年在政法体制改革中,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原由公安部主管的对间谍案件的侦查工作移交国家安全部门,同时把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加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两院组织法的规定设有司法警察,由此人民警察的管理体制和范围从过去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变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管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有关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不实行警衔制度的人员,不属于本条所列的人民警察的范围。    
  五、人民警察的宗旨?
    《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本条规定表明,公安工作是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人民警察的活动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必须走群众路线,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人民群众是人民警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治安工作和国家安全工作的特色;二是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关心人民的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着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
    
六、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其行为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人民警察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人民警察是国家重要的执法力量,理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惩治犯罪,进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中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和特点,人民警察还必须做到:?
    1.
忠于职守。忠于职守,反映了人民警察应具有的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它要求人民警察热爱本职工作,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做出贡献。?
    2.
纪律严明。严明的纪律是人民警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要保证,是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公安战斗力的重要因素。?
  3.服从命令。人民警察是一支按照军事化、战斗化组建起来的队伍,为了保证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能够随时应付各种重大政治和治安事件,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必须坚决服从上级指挥员的决定和命令,听从领导的指挥?
    4.
清正廉洁。清正廉洁是人民警察必备的思想品德,也是一种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它是人民警察做到秉公执法的重要保证。?
    5.
严格执法。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在执法中,不论查处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程序规定进行,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七、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是由法律授权并受国家法律的严格制约,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代表国家,实现国家意志的行为,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的含义是:(1)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受任何法律的追究;(2)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组织有义务予以协助;(3)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4)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国家在经费、装备、科技、福利待遇以及优抚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二节 人民警察的职责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涵义及其意义?
    
 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由法律确定的人民警察对其所承担的任务应尽的责任或义务。人民警察职责具有三层涵义:一是职责的法定性。即人民警察所担负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职责的法定性包括:(1)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2)保证警察权的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领导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3)人民警察必须正确运用权力,向人民负责。二是职责是人民警察工作任务和范围的具体化。三是职责确定了人民警察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义务。职责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应尽的职务活动。人民警察对自己的职业、职责应忠心耿耿,以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履行等。人民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警察职责的基本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责。其内容是:?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预防违法犯罪,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消除或减弱违法犯罪原因和条件,以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责任。?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其要求是:(1)采取有力措施,整顿社会治安秩序,取缔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破坏和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严重刑事犯罪势力;(2)严格各项治安行政管理措施,做好对付和处理复杂情况的准备工作,减少或堵塞违法犯罪者可资利用、制造混乱的漏洞,对社会治安实行群防群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3)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善于收集掌握信息,预定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方案,预防并及时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把各种闹事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其要求是:(1)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对交通安全进行检查,确保道路安全畅通;(2)发现和纠正交通违章,依法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处罚交通违章者;(3)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其内容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管理消防队伍,实行消防监督,消除火灾隐患,执行各种消防措施和标准,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管理消防器材和设备的生产等。?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具体内容是:管理危险物品的登记、审批、发证,监督检查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过程中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收缴流散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追查丢失或被盗的危险物品,查处灾害事故,开展安全教育等。?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特种行业是指经营的业务性质、物品、场所容易发生违法犯罪或者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而由人民警察实行特殊管理的行业。目前列入特种行业的主要有:旅馆业、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包括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典当业、拍卖业)等。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对警卫对象和警卫目标进行警戒、保卫,保卫警卫目标人身安全。警卫工作分为住地警卫、现场警卫、随身警卫、路线警卫、出国警卫和专机、专车、船舶警卫等。警卫范围是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中央首脑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军领导机关,重要会议、重大集会场所、重要的桥梁、涵洞、水利,国防尖端企业、重要建设项目、大型能源基地、广播电视、重要金融单位、物资仓库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联合国驻华机构等。?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公安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主管机关,受理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维持其秩序,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指挥维持秩序的人员,实行交通管制,设置警戒线,预防和处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要采取措施,迅速处置。?
  ()管理户政、国籍和入境出境事务,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户政管理包括户口登记、暂住、出生、死亡、迁移、变更等登记制度和调查、统计等管理事务;居民身份证管理包括居民身份证的制作、签发、换发、补发、收回、收缴、查验等工作。国籍管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加入、退出、恢复、确认等事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主要是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入出境、过境等事务的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主要是对中国公民、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出入境所实施的审批和管理;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是指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华居留、旅行及设置机构,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等项事务和管理。?
  ()维护国()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这是指公安边防部门在临近国()境线或公海线内侧一定区域内实施的边界守卫、边民过境、维护治安等管理活动。?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看守所执行,担负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机关是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局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公安机关。对缓刑的罪犯,一般要交所在单位或者其基层组织具体实施;对假释的罪犯、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县级公安机关指定公安派出所、驻乡人民警察或者交罪犯所在单位保卫组织具体负责监督考察。人民警察要做好监外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定期组织群众对被监督罪犯进行评议,促其认罪悔改,成为守法的公民。?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包括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具体要求是:(1)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2)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3)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主要内容是监督和指导上述单位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宣传教育职工群众,开展群众性的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内部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卫要害部门的安全,严格保密管理等。?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是一项灵活性规定,即人民警察除履行上述确定的职责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警察职责的,人民警察也必须履行,不以本条所列举的项目为限。?
  三、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这是《人民警察法》第19条所作的规定。它基于人民警察职责的特殊性,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即使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也必须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规定在出现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况履行职责的合法性。非工作时间通常是指人民警察在节假日、休息日未执行职务遇到犯罪分子正在作案;人民警察在探亲访友途中遇到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等情况。?
     

 
第三节 人民警察的权限
一、警察权限的概念和特征?
  警察权限是指国家法律赋予警察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行使权力的范围。警察权作为一项公共权力,它总是与警察职责紧密相联,有什么样的职责,就有与该职责相应的权限,职责有多大,权限则有多大,职责与权限是一种均衡关系。职责是权限的前提和基础,权限是实现职责的保证。?
  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警察权力性质、内容和范围来看,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警察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中具有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等,即具有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另一方面,警察在履行国家刑事司法职能中具有刑事侦查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权、执行刑罚权等,即具有国家的部分刑事司法权。警察权的双重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国家强制性。即警察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体现了国家意志,当权力的运用遇到阻碍时,具有强制力量。如对违法犯罪的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刑事强制措施;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如采取强行带离现场、交通管制、现场管制、武装围剿等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权力的法定性。即警察权的内容、范围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程序等都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否则即构成违法。?
  3.权力专有性。即警察权是国家赋予的,警察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因而其权力是不可转让的,非警察不能行使这种权力。?
  综上可见,警察权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它是以强制的方法和手段来实现警察的职能,维护国家法律和秩序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
  人民警察法》第7条至17条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权限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
  ()行政强制措施权?
  《人民警察法》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
  1.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2.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主要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按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1)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3)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3.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是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行政措施。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强制戒毒的主要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强制戒毒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戒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1)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对这三类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4.对违反治安管理的醉酒的人的约束。它是指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在醉酒状态中,对其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的约束措施。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种措施具有强制性,但实际上是一种保护性约束措施。约束时以不伤害醉酒的人为原则,可以采取约束带(或警绳)等方法,但是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等。约束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护,一旦酒醒,立即解除约束。?
  5.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和监护。它是指公安机关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适用对象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要以既能制止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又不伤害精神病人身体健康为原则,如约束衣、约束带等。在批准权限上,对需要送往指定单位、场所治疗或者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6.强制传唤。它是指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强制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必要时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7.对治安拘留处罚的强制执行。它是指公安机关对抗拒执行拘留处罚的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是受拘留处罚无正当理由超过公安机关限定时间二十四小时仍不到拘留所接受处罚或者抗拒执行的人。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强制执行时,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
  1.查封。它是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时依照有关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采取的一种强制封存措施。对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擅自处置。?
  2.扣押。它是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权时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物品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措施。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人,拒不交纳赔偿费用的,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可以扣押其财物折抵。再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车辆。对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抢救事故受害者的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3.强行处置措施。它是公安机关在管理社会治安和其他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为避免事态扩大,减少损失,或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延续,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行处置手段。除《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的强行处置措施外,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的强行处置措施还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的强行拆除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的强行铲除毒品原植物,等等。?
  ()行政处罚权?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人民警察法》第7条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和组织,依法予以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可以进行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它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的人依法给予的一种警戒性处罚,是公安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制裁。主要适用于初次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情节较轻或确有悔改表现的人。通过警告处罚,可以向受处罚人提出告诫,指出危害,使行为人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在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都有警告处罚的规定。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警告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以上的公安机关裁决,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由人民警察当场决定。
  2.罚款。它是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限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行政处罚。罚款处罚在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适用较为广泛。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属于公安机关罚款的数额和幅度在不同法律、法规中都有具体规定。有的数额相当高,幅度相当大。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7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4条第4款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也有的没有规定具体的罚款数额,而是由公安机关按非法所得数额的若干倍数确定罚款数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除没收外,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处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3.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和其他有关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在公安行政处罚中,拘留是较为严厉的一种处罚。拘留处罚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且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拘留期限,除合并处罚外,最长为十五天。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处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等法律、法规。?
  4.没收。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所得的财物或非法持有的违禁物品无偿予以收缴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没收的物品除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销毁外,应当上缴国库。?
  5.吊扣、吊销许可证、执照。它是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人,吊扣、吊销其从事、经营某种行业或工作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的一种行政处罚。如吊销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许可证;吊扣、吊销驾驶证;吊销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签证或宣布证件作废,等等。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6.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它是公安机关对非法入境、出境,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停留,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或者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情节严重的外国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权作出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决定的机关是公安部。?
  ()强行带离现场权?
  《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所谓强行带离现场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人将其带至一定场所进行审查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规定:“(1)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2)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3)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集会、游行、示威,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同时,该法还规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未经许可,越过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法律规定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强行带离现场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现场处置权,强行带离现场可以使用手铐等械具。?
  ()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权?
  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威胁、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人员,除可以依法刑事拘留、或者强行带离现场以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如强行驱散等。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有关规定,对于非法举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人民警察可以命令解散,对拒不听从命令的,可以采用警棍、盾牌、高压水枪、催泪弹等警用防暴器材强行驱散。?
  ()盘查权?
  盘查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进行盘问、检查的行为。《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盘查权的具体规定体现在公安部2004101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下继续盘问规定中与人民警察法相关联的知识点:
 1、 继续盘问适用的对象
    1 一个前提是当场盘问、当场检查
     
这是动态的执法活动。当场盘问、当场检查的条件是A、执行巡逻执勤任务;B、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C、现场调查;D、追捕逃犯;E、侦查案件等执法执勤活动中。重点检查:A、身份证件;B、携带的物品,包括人身(有无携带的枪支、弹药、违禁的工具、管制道具、违禁品)。
     
对象:违法犯罪嫌疑人,其中违法是 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包括违反交通、消防、计算机监察等公安行政法律、法规行为。
     
当场盘问、当场检查要遵循法定程序。如表明执法身份,尤其注意安全。
     
四种对象:
1 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2 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3 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且身份不明的
4 携带的物品可能是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赃物的
   
 2、 不得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形
1 有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 经过当场盘问、检查的,已经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
3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4 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的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拘传的
5 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6 明知其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案件当事人的
8 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9 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3、 适用继续盘问的特殊规定
  本规定第十条属于适用继续盘问的特殊规定。下列三种人盘问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且盘问完毕后不得送入候问室。如果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领回; 
   1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对怀孕早期或处于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等情况注意发现、判明。
    
2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 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对身份不明或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住地。对于因健康、年龄等客观原因不宜长时间继续盘问的,应特别注意。对于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港澳居民属于四种对象的,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慎用,尽量少用。
    
 4、 适用继续盘问的时限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适用继续盘问的工作,本规定对继续盘问的时限作为明确的规定:
  (1 一般为十二小时,从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计算,包括呈报和审批时间。
  (2 从十二小时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在十二小时内还不能证实或排除违法嫌疑的,才可能再延长十二小时。
  (3 从二十四小时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这是特殊规定,对不讲真实姓名的、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内不能证实或排除违法嫌疑的,才可能再延长二十四小时。也可能出现以下情况:A、已经证实或排除违法嫌疑的,依法立即释放;B、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依法采取刑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C、已查明违法事实,证据充分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
 
    5、 继续盘问的审批
    
1 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2 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
   应注意的问题:(1)十二小时审批权在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和办案民警无继续盘问审批权,应将其带至最近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审批手续。A、移交到派出所继续盘问;B、由公安派出所审批;C、公安派出所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D、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继续盘问无人照顾,公安机关应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采取其他方式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体现执法的人性化。
  (2 二十四小时县级公安机关值班负责人审批。由公安派出所填写的《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说明延长的理由(事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值班负责人审批。
  (3 四十八小时县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批。由公安派出所填写的《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说明延长的理由(事实),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批。不得从十二小时延长至四十八小时,主管负责人不在,也可由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6、 继续盘问的执行
    (1) 
慎用警械和武器。适用警械(约束性)只能是押解途中和询问中,其他场合不能用。武器的使用要符合法定条件。
    (2) 
终止继续盘问的情形:A、继续盘问中发现具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即不得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形。B、已经证实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C、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办理变更手续。D、继续盘问期间,办案民警应做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严禁刑讯逼供、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或者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侵占、挪用、损毁被盘问人的财物,或违反规定收费、实施处罚以及其他侵害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E、对被盘问人突发疾病或受伤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救治,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单位,并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告,做好详细记录。无法通知的,应在《继续盘问登记表》上注明。F、被盘问人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作为办案单位――派出所应当保护好现场,保管好尸体,并向上级负责人报告。
()使用武器权?
  《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所谓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1996116发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具体内容我们在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学习。?
  ()使用警械权
  《人民警察法》第11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具体内容我们在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学习。
?  ()搜查权?
  《人民警察法》第12条规定: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搜查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的一种侦查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搜查时应持搜查证,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人民警察进行。搜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让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或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如被搜查人在逃或其家属拒绝签名盖章,应在笔录上注明。
  ()执行逮捕权?
  逮捕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依法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逮捕措施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如发现不应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使用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权,优先通行权?
  《人民警察法》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这里所说的紧急需要是指人民警察为了紧急追捕犯罪嫌疑人,抢救公民生命、财产,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在此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遇有阻碍时,可以优先通行。交通工具是指汽车、火车、船只、飞机、自行车、摩托车等;通信工具是指对讲机、电话等;场地是指文化娱乐场、体育场、影剧院等;建筑物是指房屋、桥梁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使用上述工具、物品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的费用。如果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十一)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权?
  《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在社会生活中,对于那些有可能进行行凶杀人、打砸破坏的精神病人放在社会上,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构成很大威胁,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精神病人约束时应注意的问题是:(1)这是保护性的约束措施,即采取的约束措施不能对被约束人的人身造成伤害;(2)必须是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才加以约束;(3)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予以约束是一种暂时性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或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十二)交通管制权?
  《人民警察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公安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管理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有时会遇到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如突发性的暴力事件、打砸抢事件、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其他一些闹事事件等。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十三)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权?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这里强调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必须要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十四)现场管制权?
  《人民警察法》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所谓突发事件通常是指那些由各种社会矛盾和一些人的不满情绪引起的突发性危害社会治安的事件。如聚众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甚至打、砸、抢、烧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公安机关对突发事件,可以依法采取迅速平息事态、恢复社会治安正常秩序的现场管制、强行驱散权,这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十五)立即拘留、依法拘留、执行拘留权?
  《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依法予以拘留;第12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以依法执行拘留;第17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时,对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人员,可以立即予以拘留。?
  三、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权?
   四、监狱的人民警察的职权?
  五、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权?
  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
 
 
第四节 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一、人民警察义务和纪律的概念?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为此,法律既赋予人民警察完成任务所必须的一定职权,同时相应地要求人民警察负有一定的义务和遵守一定的纪律,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警察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警务人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义务在本质上有两点:一是要求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二是义务具有约束和强制的作用。即不履行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警察的义务和一般公民义务不同,它是基于警察的职务行为而产生的,承担和履行义务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警察才是这些义务的承受主体,对于警察来说,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法定职责,是不能放弃和逃避的,都必须承担和履行的。警察纪律是指警察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保证各项任务完成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纪律的本质是具有强制性。义务和纪律是保证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和重要保障。?
  二、《人民警察法》规定义务和纪律的意义?
  我国《人民警察法》专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其意义是:(1)有利于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行使职权;(2)有利于强化人民警察的纪律、作风建设;(3)有利于推进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建设;(4)有利于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三、人民警察义务和纪律的特点?
  根据《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义务和纪律的规定,其特点是:(1)体现了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2)反映了国家对人民警察的从严、从高要求;(3)突出了人民警察的职业特色;(4)继承和发扬了人民警察纪律、作风的优良传统;(5)借鉴和吸收了国外警察在义务和纪律方面的有益做法。?
  四、人民警察义务的基本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了人民警察的义务。具体表现为:?
  (
)人民警察必须履行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
  1.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核心是,唯有公才能执好法,秉公执法是办事公道的前提、基础,唯难以执好法。秉公执法是指出于公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事。所谓办事公道是指在办理一切案件、事件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受任何不良因素的影响。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应当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做到不循私情,并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1)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2)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3)正确处理钱与法的关系。?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行为准则。人民警察是真善美、正义和公正的象征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遵守社会公德是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义务。它要求人民警察自觉遵守社会秩序,文明礼貌,养成先人后己,团结互助,大公无私,公正诚实的崇高品德,做遵守社会公德的典范。?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所谓礼貌待人是指在办案和公务活动中以礼相待,不盛气凌人。所谓文明执勤是指在职务活动中,语言优美,态度和蔼。人民警察是人民的公仆,在职务活动中应做到说话和气,举止文明,绝不能对公民耍态度,更不准污言秽语,出口伤人,即使对违法犯罪人员,也应依法行使职权,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侵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身安全。?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不得说有伤人民群众风俗习惯的话,不得做有损人民群众风俗习惯的事,不能以办案或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或当事人是违法犯罪人员为借口,故意破坏当地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侮辱当事人或当地人民群众。因工作失误,伤害了当地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时,要立即赔礼道歉,以取得对方的谅解。?
  ()人民警察履行社会救助和公益方面的义务?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社会救助和公益活动,这是其职业责任和人民警察的优良传统,应认真履行。?
  1.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公民人身安全受到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或将要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侵犯或者侵袭时,人民警察不论是否执勤,也不管受害公民是否要求救助,都应义不容辞地及时予以救助,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制服违法犯罪人员,保护受害公民。
  2.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应当给予帮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在给予帮助的前提下,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1)凡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可以调解处理或者作出处罚裁决。并认真做好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消除矛盾,防患于未然。(2)凡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诸如婚姻、土地权属、经济纠纷等,一方面讲明人民警察的职权范围,无权处理的情况;另一方面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处理。当然,人民警察可以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以避免小的纠纷发展成为大的祸患。?
  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报警案件是指公民个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者公共财产、公共安全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时,向人民警察机关设立的报警站,或者向人民警察直接举报的案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一旦接到报警,要迅速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查获违法犯罪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遇到灾害时,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灾害通常是指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人为的火灾、水灾等。当发生上述灾害时,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参加抢险救灾,抢救受难的人民群众或者国家、集体的财产,以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的安全。这也是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五、人民警察纪律的基本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23条是对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其基本内容是:? ()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方面的纪律?
  1.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本项规定属于政治纪律,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任务,人民警察从事上述活动与其工作性质和任务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故应予以禁止。?
  2.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警务工作秘密是指所从事的警务工作所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纪律之一。?
  3.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要对事实负责,要对领导负责,要对人民负责,不管出于何种动机,若向领导反映,提供虚假情况,不报告真实案情,都可能造成领导决策失误或行动失败,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因此,必须反对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生,要依法严加惩处。?
  ()人民警察必须维护公民人身自由权方面的纪律?
  1.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讯逼供是指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询问证人时,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以达到逼取口供的目的的行为。目前,刑讯逼供在办案过程中,还常有发生,它是单纯重视口供,轻视证据的结果。造成这种结果常常是不供就逼,以逼取供,供而后信,信而后定,定而后错,是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根源。人民警察在职务活动中应严加禁止此项行为。?
  2.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拘留、劳动教养等措施,将相对人监禁一定处所的行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是指不严格履行法律手续搜查他人的人身、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行为。本项规定目的是要求人民警察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殴打他人是指用脚踢、拳击或用钝器击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唆使他人打人是指自己不动手打人,而是唆使别人去殴打他人,唆使的方法包括用语言唆使、直接唆使或者用眼神、手势等动作唆使。殴打他人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受到纪律和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必须遵守廉政方面的纪律?
  1.不得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敲诈勒索是指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相对人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索贿受贿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非法索取、收受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本项规定目的在于保证人民警察队伍的廉洁,纯洁人民警察队伍。?
  2.不得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是指人民警察在警务活动中,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实施的收费、处罚的行为。本项规定对于减少和防止人民警察滥收、滥罚现象是十分必要的。?
  3.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人民警察在公务活动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吃、请喝、请玩以及赠与各种礼品的情况,这些人的目的无外乎是为了使人民警察忘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出卖法律的尊严,高抬贵手,给他们以种种方便和可乘之机。这些手段腐蚀了人民警察队伍,使个别的人民警察堕落为违法犯罪分子。为了严明纪律,纯洁队伍,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营利性经营活动是指人民警察在职务以外从事商业活动。这主要是针对人民警察队伍中有的人在公职之外,利用特权,或明或暗地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这是不能容忍的。这是因为:一方面人民警察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势必分散精力,使其难以专心执行公务;另一方面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极易导致产生腐败问题。如以权力作交易,走私贩私等。?
  ()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与警察职务相关方面的纪律?
  1.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疏于职责的行为。本项规定目的是防止人民警察懈怠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督促其忠实履行职务。因为,任何的疏忽大意,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为,都有可能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人民警察在自己的岗位上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
  2.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是指上述所列以外的其他违法活动,包括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一切违法行为。同时,人民警察内部的规章制度等也应遵守。?
  (
)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维护警容风纪方面的纪律?
 《人民警察法》第2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人民警察是国家的门面,社会的窗口,它的形象直接展现在人民群众面前,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荣誉感。警容风纪是人民警察纪律、作风和素质的体现。其基本要求是;?
  1.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的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的证件。警服、警用标志、证件是人民警察特殊身份的标志,没有这些,将给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带来困难。人民警察着装须按规定,着装应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不准在警服外罩便衣,戴围巾等。?
  2.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人民警察应做到:不以人民警察的名义、肖像作商业广告;男人民警察不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人民警察不留披肩发,着装时不描眉、涂口红、染指甲以及戴耳环等饰物。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准搭肩、挽臂、嬉笑等。执行公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应当出示证件,举止端庄,注意礼貌。?
  3.建立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纠察制度。为了保证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的严整,各级人民警察机关应当建立警容风纪纠察制度,派出纠察队巡回纠察。对于违反警容风纪的人民警察,可以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节 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一、什么是组织管理?
 
  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是指国家及人民警察管理部门依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设立组织机构、职务序列和警衔等级,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培训、奖惩等方面进行的各项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职能,理顺关系,选拔优秀人才充实人民警察队伍,并做到合理使用,依法管理,确保人民警察尽职尽责,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人民警察行政管理的高效能。?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改革方向和目标是:以国家公务员制度和人民警察法为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从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出发,制定一套不同于行政机关的显明特点的法规、规章,依法从严治警。检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改革成败的标准是:看能否充分调动起广大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能否切实有效地提高队伍的战斗力,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活安宁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人民警察法》第24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是组织管理工作首先要解决的两个问题。所谓组织机构设置是指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确定人民警察管理组织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活动。我国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是:中央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谓职务序列是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职位分类而设置的。职务分类是以职位为对象进行的分类,分类的依据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人民警察的录用?
  人民警察的录用是指公安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和要求,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社会上或企事业等单位择优录用人民警察,并与其建立相应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有关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原则、方法、标准、程序等一系列具体规定的有机结合,即构成人民警察的录用制度。?
  《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4)身体健康;(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此外,本法第27条还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四、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的条件?
  《人民警察法》第28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这里应理解两个问题:一是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是指担任县级以上公安局长领导职务及所属科、所、队长;二是法律专业知识是指懂得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经过考试考核证明它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而不能理解为法律专业的本科生、专科生。?
  五、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
  《人民警察法》第30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人民警察因其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具有充沛的精力和体力,有些工作岗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有的则条件艰苦,如交警、刑警、巡警、防暴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因而需要对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作出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使人民警察队伍保持高度的机动性和坚强的战斗力,也是对人民警察的艰苦工作的特殊福利的体现。此外,最高任职年龄是指人民警察担任某个职位不能晋升的年龄,任职年龄不是退休年龄,退休仍按国家有关公务员规定办理。?
  六、人民警察的培训?
  《人民警察法》第29条规定: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干部培训是一种继续教育,主要是针对岗位和工作的具体要求而开展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突出强调实用性,时间可长可短,既有定期培训,又有短期培训,既有理论讲授,又有讨论、实际操作和考察了解,其目的就是提高人民警察解决实际问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
  在职干部培训分为:()初任(岗位)培训。主要是指对新录用的警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警务工作的特点、纪律、法律,明确工作范围和职责,初步掌握即将从事的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为正式上岗作好准备。()专业知识培训是指公安机关为人民警察从事专项工作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目的是使受培训的人民警察具备从事专门业务工作所需的知识、能力和方法,从而能够胜任专项工作的需要。()职务晋升、警衔晋升培训。职务晋升培训是指对准备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按照其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目的是通过对担任新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所需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为其胜任即将晋升的领导职务做好充分的准备。警衔晋升培训是指对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的人民警察的培训。按照先培训后晋升的原则,培训是人民警察使用的依据,不参加培训不能晋升。目的是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
  七、人民警察的奖励?
  人民警察的奖励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表现突出或有特殊事迹的人民警察给予物质和精神的鼓励。奖励是一种激励手段,它是通过满足人民警察物质和精神的需要,以调动其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挖掘其潜在能力的一种有效的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法》第31条规定: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人民警察的奖励,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奖励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六节 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
一、警务保障的概念和特点?
   警务,就是警察的警务活动的简称。它是指警察为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活动。警务保障是指国家对警察执行职务所给予的各种保障,是警察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内部和外部条件。
  警务保障的特点是:(1)警务保障的客体是指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如武器、警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2)警务保障的对象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3)警务保障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律保障、社会保障、物质技术保障、生活保障和优抚等;(4)警务保障的目的是确保人民警察履行国家的职责,实现国家的职能。没有警务保障,就失去了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基础。建国以来,我国对警务保障的规定很不完善,1957年制定的《人民警察条例》只规定了抚恤和优待,没有涉及其他执行职务的保障。从实践来看,人民警察处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第一线,为维护国家的稳定做出了很大的成绩,而这些成绩的取得,往往是人民警察在艰苦、简陋的条件下完成的。人民警察待遇低、装备差、经费短缺的问题还较为突出,并制约着警察职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由于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的特殊性,在执行职务中常常面临危险和威胁,决定了国家必须予以保障。?
  二、警令的执行?
  ()什么是警令?
  所谓警令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人民警察对下级人民警察发出的执行警务的指令。警令可以是要求人民警察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禁止人民警察作出一定的行为。警令的范围很广,即有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指令,也有针对具体事项的行为的指令。其表现形式是决定和命令。决定一般由公安机关就重要事项和重大行为作出安排,命令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指挥员就具体事项所下达的命令。?
  ()警令的执行?
  1.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确保警令畅通?
  《人民警察法》第32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其要点是:(1)这里的上级是指人民警察所在机关的领导。如人民警察所在科的科长或者所长、局长等。这里是指公安机关内部的上、下级关系,而不是指公安机关的外部关系。(2)人民警察对上级已经发出的决定,命令,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做出违反该决定和命令的行为。(3)人民警察对上级发出的决定、命令,不得拒绝、擅自中止或者拖延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决定、命令的内容。(4)人民警察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提出意见不被采纳的,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本法对此规定的目的,一是保持警令畅通;二是分清责任,解除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后顾之忧。?
  2.人民警察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责范围的指令?
  《人民警察法》第33条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报告。其要点是:(1)本条主要是指人民警察与外部的关系,如政府部门等下达的指令 (2)拒绝执行的法定条件是该指令超越人民警察法定的职权范围。(3)将拒绝执行的情况向上级机关报告。此外,人民警察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指令,如上级指示向明显没有犯罪的人开枪,或者刑讯逼供、收受贿赂等,也应当拒绝执行。国家有禁令,违反了不仅要追究上级指使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实际执行的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排除非法干扰。?
  三、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社会保障?
     ()公民、组织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义务?
    《人民警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其基本内容是:(1)公民和组织有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义务;(2)公民和组织的这种协助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和追究;(3)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4)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自己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抚恤和补偿。?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依法执行职务,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活动的抗拒或阻碍就是对国家活动的抗拒和阻碍。对于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有权直接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职务活动,从而保证整个社会有条不紊地运转。?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85条的规定,对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这是针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言的,如果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受到侮辱的,则不适用此项规定。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的面,既包括使用语言、文字、图画等方式,也包括使用其他各种手段和方法公然侮辱人格的情况。?
  2.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这是指人民警察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中,行为人百般进行阻挠,干扰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无理取闹,有意延误调查取证工作。?
  3.拒绝、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场所、住所的。这里指明知人民警察需要进入某些场所、住所执行追捕罪犯、搜查罪犯或者抢险任务,而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进入该场所、住所。?
  4.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针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设置障碍的,设置障碍的方法和手段是多方面的,最常见的是设置障碍物或者纠集众人拦截警车等。?
  5.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这是一个补充性规定,以防前项规定列举不全。其他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则依该规定处罚。上述五项行为都是指未使用暴力、威胁的办法,如果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非法生产、销售警服、警用标志?
  《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是人民警察身份的标志,是警察权的象征,不允许人民警察以外的任何人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    
  四、人民警察的物质保障 ?
  物质保障是指国家为保障人民警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而提供的物质条件。人民警察的物质保障必须由国家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是人民警察性质和职责的体现,是提高人民警察队伍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人民警察正规化、现代化的重要条件。?
  ()人民警察经费保障?
  国家向人民警察提供的各种物质条件,体现为货币形式就是经费。《人民警察法》第37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其基本涵义是:(1)人民警察的经费由国家保障。国家不能保障人民警察经费,一方面其担负的职责难以完成;另一方面也容易利用其他手段和途径获取经费,影响人民警察的威信和形象。(2)人民警察的经费以列入国家预算的方式予以保障。(3)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所谓事权划分原则是指承担国家警务活动的经费,由中央政府财政部门拨付,承担地方警务活动的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拨付。公安机关的经费在财政预算中,主要包括机关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和教育事业费。?
  ()人民警察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
  《人民警察法》第38条规定人民警察工作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基于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需要相应的通讯、训练设施,交通管理、消防和派出所等需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以达到相应的社会面控制力。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当将上述基础设施建设列入规划,提供必要的用地和建设条件。
    (
)人民警察的装备和科技成果应用保障?
    
人民警察的装备主要包括武器、警械、被装以及用于各项专业工作的交通设备、通讯设备和专业技术设备等。《人民警察法》第39条规定: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1991年公安部、财政部制定了《公安派出所装备标准试行办法》,确定了公安派出所的九大装备项目,即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户籍管理器材、勘查取证器材、武器、警械、防护器材和微型机、辖区报警系统设备。1992年公安部又制定了《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确定了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九大装备项目,即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交通管理器材装备、事故现场勘查化验器材装备、武器、警械、防护器材和计算机设备、宣传设备。这些规定的实施,对加强人民警察的宏观管理,加强人民警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高队伍战斗力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五、人民警察的生活保障?
  ()人民警察的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根据其劳动所获得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收入。《人民警察法》第40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我国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即以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为主要根据,确定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制度。?
  ()人民警察的津贴?
  《人民警察法》第40条规定: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津贴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特殊劳动条件或工作环境下付出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支出所给予的适当补偿,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目前,人民警察主要享受警衔津贴、岗位津贴等。?
  ()人民警察的保险和福利?
  本法第40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待遇。我国人民警察保险制度应包括:(1)生育保险制度。即国家对女人民警察在怀孕和分娩时所给予的照顾和物质帮助制度。(2)养老保险制度。人民警察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得到国家物质帮助制度。(3)疾病保险制度。人民警察因患病而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4)伤残保险制度。人民警察负伤和确定残废后,国家所给予物质保障的制度。(5)死亡保险制度。人民警察死亡后,国家为其办理丧事及为其生前供养的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人民警察福利是国家为提高人民警察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采取的一些措施或提供的待遇。福利不同于工资,它是一种辅助待遇。?
  六、人民警察的优抚保障?
    
人民警察工作是一项十分艰苦而具有危险性的工作,特别是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势复杂,各项工作日趋繁重,严重暴力犯罪增加,人民警察工作的危险性加大,因公牺牲、伤残和因患职业病及其他疾病死亡逐年增多。因此,对人民警察应当实行特殊的优抚待遇,以稳定人民警察队伍,激励广大干警的敬业和献身精神。《人民警察法》第41条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依照这一规定,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的家属的抚恤和优待,应按1988年国务院制定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具体抚恤标准执行。同时,公安部、民政部已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为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七节 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
一、什么是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指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是否符合宪法,法律以及是否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督促。人民警察执法监督是指对人民警察执法和遵守纪律的活动进行的监督。其特征是:(1)执法监督的主体多样性,包括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及公安机关内部的督察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等。(2)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是人民警察在执法中有无越权、滥用权力,其职务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等。(3)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对人民警察执法监督是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这对于提高人民警察执法水平、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廉政勤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
  《人民警察法》第42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主要是:(1)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2)对触犯刑法的人民警察依法提起公诉,包括刑讯逼供、非法搜查、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等案件;(3)对人民警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行政监察监督?
  人民警察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有关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工作任务和范围以及处分形式等方面,详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三、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
  按照行政层次的隶属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对下级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同时也包括公安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部门对执法部门的监督。《人民警察法》第43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使撤销权、变更权的形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下级机关的具体处理决定行使撤销和变更权。主要适用情况是:(1)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等。另一方面当发现下级机关的有关决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撤销或变更,如果超出了职权范围,应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四、治安案件的回避?
  ()什么是回避?
  回避是指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遇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形,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由当事人及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其停止直接或间接参与该活动的法律制度。《人民警察法》第45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公安机关决定。这是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治安案件的回避。人民警察实行职务回避,可给避免徇私舞弊,或者个人偏见、有碍情面等引起的不公正处理,还可以避免嫌疑,增加公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感。目的是为了保证办案的公正性,
避免办人情案、亲情案。?
  ()回避的条件?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案的当事人是指同一治安案件中权利义务冲突的双方。一方为违反治安法规的侵权人,另一方为受害人。这里所说的含义是指人民警察是本案的当事人,可以是侵权人,也可以是受害人,对此应主动回避。不能自身以管理者的身份来处理个人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案件承办者有夫妻、父子、母子、父女、母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人。?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人或者近亲属虽然不是本案当事人,但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他们产生某种影响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回避。?
  3.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上述关系以外的某种关系。如岳父母、小舅子、小姨子,关系密切的老同事、同学、朋友等等。并不是说具有这种关系就应当回避,而是与当事人有这种关系,又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才能成为应当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程序?
  1.自行回避。人民警察认为自己属于本法规定的情形之一,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2.要求回避。这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执法的人民警察属于本法第45条的情形之一的,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又没有自行回避,而提出要求其回避的请求。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要求回避,都应当讲明理由,并向有权决定的人民警察机关提出。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在未经同意或批准之前,人民警察不停止自己的执行职务活动。?
  3.回避的决定由有关公安机关决定。这是指申请自行回避或者被要求回避的人民警察所在的县级、相当于县级或县级以上的人民警察机关决定。办理刑事案件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五、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和公民监督?
  ()社会监督?
  《人民警察法》第44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所谓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社会监督的形式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予以监督,也包括舆论监督。?
  ()公民的监督?
  《人民警察法》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所谓检举是指公民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自己的、他人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揭发。所谓控告是指公民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违反法律,侵犯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需要予以追究时,向有权查处的机关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要求。对于公民的检举、控告,受理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六、公安机关督察制度?
     ()公安机关督察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人民警察法》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这一规定,1997620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在总结我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和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外警察制度的有益做法而确立的。公安机关督察制度是指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程序,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以发现、纠正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执行法律、遵守纪律的失误和偏差,提高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整体执法水平,改善公安机关执法状况,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素质为目的。建立督察制度对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树立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和执法权威,规范公安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设置?
  公安部设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职责?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4条的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督察机构可以向
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权限?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1)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2)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3)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督察就是管理警察的,是管警察的警察。因此,对督察人员的素质就应有更高的要求。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13条的规定,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3)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4)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需要说明的是,督察机构建立后,不改变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机构的现行管理体制和领导关系。各级公安机关党的纪检组织和行政监察部门仍分别依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本级公安机关党委、行政首长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与党的纪检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分别行使职能,既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随
着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建立以及工作的深入开展,必将对公安机关动态执法活动的监督,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改善民警的执法形象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八节 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
一、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人民警察是执法的主体,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一定的权力,对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广大人民警察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以适应新形势下对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
  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特点主要是:(1)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人民警察;(2)人民警察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表现为职务性违法;(3)人民警察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必须是违反现行、有效且由人民警察执行的法律和必须遵守的纪律的行为。?
  我国《人民警察法》确定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意义是:(1)建立人民警察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严明政纪、警纪,纯洁人民警察队伍,保持人民警察队伍的廉洁。(2)建立人民警察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防止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警察权力,促进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3)建立人民警察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完善。?
  二、人民警察行政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意义?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纪律,不构成犯罪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人民警察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违反法律、纪律和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依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由人民警察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的行政处分。?
  《人民警察法》第48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2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49条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人民警察行政法律责任,建立人民警察行政法律责任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
可以填补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漏洞,使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系统化,完善我国人民警察法律责任制度;二是把行政责任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可以使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法制化,避免随意性。?
  ()人民警察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的两种情况?
    1.人民警察违纪的行政法律责任。《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为十二种行为,《人民警察法》第48条又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2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2.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法律责任。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即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权使用武器和警械,但使用武器和警械时,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执行,违反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人民警察法》第49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警察行政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行政法律责任即行政处分亦称纪律处分,是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对人民警察违反职务上的义务和纪律实施的一种制裁。处分是维护和加强纪律一种手段,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增强团结 ,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战斗力。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48条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与1984年公安部颁布的《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相比较,取消了降职开除留用察看这两种处分。之所以取消这两种处分,是为了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一致。一是体现了能上能下的改革精神,改变了过去那种只有犯了错误才降职的做法;二是体现了对人民警察从严要求的精神。?
  《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降低警衔、取消警衔不是行政处分的种类,而是依照《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对受处分的人民警察在警衔上的一种处理。?
  一般来说,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人民警察,可以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人民警察,可给予降级处分;对于严重违反纪律,已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民警察,可给予撤职处分;对于严重违法乱纪,已不适宜继续担任人民警察的,可给予开除处分。?
  由于警务工作的特殊性,《人民警察法》第48条第3款还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停止执行职务、禁闭也不是行政处分的种类,而是一种临时性的约束措施。?
  如何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1995715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避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警察不听制止,可能利用职权继续危害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以及国家、公民利益,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人民警察,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1)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2)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4)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5)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6)其他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对其禁闭:?   (1)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2)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3)
酗酒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4)
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对违法违纪的人民警察需要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担任公安机关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需要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十五天至三个月。对被停止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收缴其枪支、警械和有关证件等,不准穿警服和佩带警用标志,不准上岗执行职务。禁闭的期限为一至七天。对被禁闭的人民警察,应当收缴枪支、警械,在禁闭室由专人负责看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禁闭室。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
  对被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人民警察,应当填写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登记表,连同随后作出的处理意见一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于采取禁闭措施的,应当通知其家属。?
  三、人民警察刑事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刑事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违反《人民警察法》第22行所列十二项纪律之一的,且根据刑法规定已构成犯罪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2条所列的十二项禁止的行为,人民警察构成犯罪并涉及的罪名主要有:?
  1.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可能构成刑法第296条规定的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罪等。?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可能构成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可能构成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等。?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构成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第248条规定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可能构成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可能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可能构成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该项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人民警察违反《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的不作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职权范围和法定程序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它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11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同时,《人民警察法》第49条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不应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况下使用;二是使用武器、警械超过必要限度,如对方有畏服表示后仍然开枪射击,在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后仍不停止使用警械。?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五、人民警察职务侵权的赔偿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50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人民警察职务侵权的赔偿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人民警察侵权赔偿责任可分为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赔偿责任两种。?
  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赔偿范围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是: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它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侵犯财产权的范围是: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它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活动中的赔偿范围,也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是: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是指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它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以外的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据性质和情节,由个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