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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计划的批复

县扶贫开发局:

你局《关于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计划的请示》(民扶局〔201873号)收悉,经十六届县委第49次常委会议、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关于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计划的请示》,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5861.3万元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情况

(一)巩固发展励志资金280.8万元(其中,120万元拉面经济资金由县就业服务局实施,160.8万元脱贫户奖励资金由县扶贫开发局实施);

(二)2018年国际农发配套资金249.5万元(由县国际


农发基金办公室实施);

(三)2017年同步搬迁资金1750万元(由县扶贫开发局实施);

(四)2018年危房就地改造资金800万元(由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实施);

(五)海东干旱地区整体搬迁试点资金2641万元(其中,2141万元整体搬迁试点资金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500万元新民乡下山村基础实施资金由县水务局实施);

(六)甘沟乡民族村养殖项目资金140万元(由甘沟乡人民政府实施)。

二、相关要求

(一)扶贫资金要严格依据《青海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17925号)执行,确保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效益用于贫困户。

(二)扶贫项目要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参建单位终身负责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行业技术管理负责制。

(三)项目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县财政、审计、扶贫部门要定期开展扶贫资金检查,做到项目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四)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实施,务必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投标等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项目资金清零。

(五)相关乡镇和部门要在项目点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公示扶贫项目资金分配、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详细情况,做好公示公告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此复。           

                            

                2018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