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民和县项目概(预)算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8日
民和县项目概(预)算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
查的管理,推进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和县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是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小组在县财政局下设办公室。
第三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及融资贷款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4.国债转贷资金;
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 民和县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项目概(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设计技术标准和技术经济标准统审的原则;充分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 审查方式。民和县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审查机构”)。
第六条 审查范围。民和县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仅限于对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及融资贷款等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不在审查范围之内(除有特殊需要或上级部门要求审查的)。
第二章 审查工作程序
第七条 民和县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概(预)算审查工作程序是:
1.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初设)、图纸审查后,同红头文件以附件形式报民和县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文件抬头为:“民和县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标题为“关于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查的请示”。文件内容包括项目立项情况、项目批复情况、项目资金来源情况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2.民和县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审查机构进行项目概(预)算审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受委托的审查机构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依照现行的费用定额,参照建设期的本地市场价格和相关的文件,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查询、现场勘察、分析核对、澄清议定、归纳整理等工作步骤,进行工程量计算、套定额取费、材料分析、材料价格核定,对分部、分项工程逐项审查,确定价格。
4.受委托的审查机构根据已审定的结果,出具正式的审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5.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书》审查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交由建设单位 (两份)、审查机构(一份)和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内部(一份)留存。
第三章 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 从事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查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比选方式入选5—10家建立项目概(预)算审查机构备选库。
第九条 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从事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查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青海省境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基本必备办公设施设备。
2.从事工程造价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基本要求,专业齐全。
3.具有项目审查业务的相应资质。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5.按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从事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审查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基础知识,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建经政策规定。
2.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业或执业资格。
3.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工作信誉。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承接项目概(预)算审核的划分:
1.单项工程概(预)算审查费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工程造价中介机构。
2.单项工程概(预)算审查费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备选库范围内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工程造价中介机构。
第四章 审查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概(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1.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是经过国家和授权机关批准的现行政策规定,未经批准的不能采用;各种依据,如定额、指标、价格、取费、工程量清单等,都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执行;采用的编制依据,必须符合地区和专业工程规定的适用范围。
2.审查工程量。要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构筑物和总图一览表进行审查,有无多算、重算、漏算。
3.审查计价指标。审查建筑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价格指数和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审查安装工程所采用的专业部件或地区定额是否符合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水平;审查引进设备安装费率或计价标准、部分行业专业设备安装费率是否按有关规定计算等。
4.审查其它费用。审查费用项目是否按国家统一规定计列,具体费率或计取标准是否按国家、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计算,有无随意列项、多列、交叉列项或漏项等。
5.审查税金。审查税金计算基础是否完整,税率选用是否正确。
第五章 审查资料
第十三条 审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图纸及设计概(预)算(设计说明和图纸均需有设计单位的公章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审图印章);
3.现场踏勘、图纸会审及答疑资料等
第十四条 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完整,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限期送达所需资料。建设单位在指定时间内仍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审查部门将依据符合规定的资料核定工程造价,对手续和内容不完整的资料则不予认可。
第六章 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对工程概(预)算的审查报告,应在接受委托书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于特殊原因,确须延长时间的,须征得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七章 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审查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向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审查报告,作为招投标的依据。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审查依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结论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八章 审查付费
第十七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的审查费按照“谁建设,谁付费”原则支付。
第十八条 付费额的确定:
1.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项目审核费按工程送审造价总额每个项目2000元计算。
2.大于100万元的项目审核费按工程送审造价总额计费率计算的基础上下浮20%至40%支付(100-500万元按3.5‰计算,500-5000万元按3.0‰计算,5000-10000万元按2.5‰计算,10000-50000万元按2.0‰计算,大于等于50000万元的按1.5‰计算)。详见建标造函〔2007〕8号附件1。
3.委托方如对审查报告有异议要求重新审查的,不支付复核审查费用。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审查机构在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审查工作中应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审查机构对其向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审查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审查机构需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擅自将委托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发生将委托服务转让第三方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如有违反审查工作职责的行为,应取消其接受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工程概(预)算审查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项目概(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审查项目的有关情况;未经业务委托方同意,不得将审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查项目以外的事项,一经发现年度内不得参与本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审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负责,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得借审查之便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索、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否则取消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审查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县项目审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因严重失职或业务水平低劣造成委托方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民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