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77365.net:http://www.gshhsd.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7/8/21 7:56:23    

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建成区所属范围均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以下称禁燃区)。

二、除元旦、春节、元宵节外的其它时间均为禁燃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城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动员,合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城管、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进行联合执法。

五、城区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商户,负责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执法部门报告。对不履行劝阻、制止义务,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商户,由市场监管、城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管重罚。

六、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500元的罚款;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凡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除接受执法部门处罚外,另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八、凡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城管、环保、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受理机关给予举报者一次性奖励。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8524110(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8535082(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520963(县环境保护局)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17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