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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
77365.net:http://www.gshhsd.com    来源:    时间:2017年03月06日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其他重要的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二是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

  三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外,宪法序言肯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四是在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充分肯定了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只要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真正地使宪法的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就基本符合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要求。

  三、什么是宪法的渊源?我国宪法的渊源有哪些?

  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在我国,能够作为宪法渊源的是宪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对宪法典予以修改的宪法修正案。另外,依照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所作出的解释也可以视为宪法规范的法律形式。

  四、人类历史上,宪法可划分哪几大历史类型?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产物。自宪法产生至今,世界上的宪法根据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反映的阶级本质,可划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历史类型,不同历史类型的宪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社会主义宪法最终取代资本主义宪法成为最后一种类型的宪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较长的时期内,两种不同的历史类型的宪法还

  将长期共存,既相互斗争又相互参考。

  五、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一)《共同纲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为新中国的建立而制定颁布的。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基本制度与重大问题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1954年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1975年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因特定的历史原因,它从总体上强调阶级斗争为纲,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严重的缺点和错误。

  (四)1978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由于当时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因此尽管经过两次修改。1978年宪法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五)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其体现的基本精神有: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六、什么是国体?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七、我国的国体是什么?其本质特征有哪些?

  就我国而言,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法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基本原则有:

  (一)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二)各民主党派是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党的领导的,与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三)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四)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五)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六)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

  (七)以坚持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标;

  (八)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九)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有哪些?

  当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主要有: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以及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发挥作用等。

  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有哪些?

  (一)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和重要机构,但按其性质而言,它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

(二)它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现阶段,我国已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三)它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它不同于一般人的人民团体,而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