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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件及办事流程
77365.net:http://www.gshhsd.com    来源:    时间:2017年09月06日    

(一)结婚登记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根据《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民和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汉族男女与各少数民族男女通婚,可以按照此变通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2、当事人双方必须是自愿和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的常住户口;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二)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三)所需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需三张大2寸两人免冠合影照片。

2、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离婚每人各需2张2寸免冠照片。

补领、补办结婚登记应当出具证件、证明材料和结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相同。

补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证件、证明材料和离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相同。

3、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5、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受理申请。

2)审查询问。

3)办理登记。

4)颁发证书。

6、婚姻登记员职责:

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2)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书的条件。

3)签发和颁发婚姻证书。

所有提供登记材料必须原件,填写需用签字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