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根据《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民和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汉族男女与各少数民族男女通婚,可以按照此变通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2、当事人双方必须是自愿和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的常住户口;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二)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三)所需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需三张大2寸两人免冠合影照片。
2、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离婚每人各需2张2寸免冠照片。
补领、补办结婚登记应当出具证件、证明材料和结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相同。
补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证件、证明材料和离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相同。
3、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5、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受理申请。
(2)审查询问。
(3)办理登记。
(4)颁发证书。
6、婚姻登记员职责:
(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2)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书的条件。
(3)签发和颁发婚姻证书。
所有提供登记材料必须原件,填写需用签字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