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行政审批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
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对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办理条件:
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
四、申请材料:
1.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请示文件(一式三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一式六份);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一式六份);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一式六份);
5.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一式六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召开验收会—审批
六、流程图
七、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收费依据:无
十、决定机构:省环境保护厅 (承办处室:环境监测监察处、辐射安全管理处)
十一、表格下载:http://www.qhepb.gov.cn/scene/
十二、便民问答:
十三、咨询电话:0971-8204451 8129028
十四、投诉电话:0971-8180433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