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北京市农业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1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2、《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1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16、《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1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8、《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一、二、三、四款"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2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
23、《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品种权侵权案件。"
2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25、《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6、《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27、《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29、《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第五条第二款"其它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发布,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30、《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31、《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各级农业(含食用菌,下同)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3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3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36、《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37、《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38、《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39、《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种子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4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和郊区区县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41、《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
4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动物防疫工作。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未设置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区,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受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领导。"
4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款"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4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市和区、县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45、《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
46、《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7、《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农业局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市植物保护站。各县(区)农业局主管本县(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保护站。"
4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00]83号文件
(转载:中国农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