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无锡市对口帮扶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农字〔2017〕925号)和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加强江苏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扶局〔2017〕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口帮扶资金是指由无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海东市民和县扶贫协作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对口帮扶资金使用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遵循政府统筹、群众参与、资源整合、综合开发、持续发展。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以支持贫困村为主。对口帮扶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和报账制,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具有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对对口帮扶资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
(一)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管对口帮扶资金,指导规范使用,并监督检查资金运行情况。
1.会同县扶贫开发局做好年度对口帮扶项目的申报备案工作,筹集落实资金;
2.负责按程序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县扶贫开发局按照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对口帮扶资金成效具体负责。
1.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论证、编制备案工作;
2.监督各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规划实施建设;
3.会同财政局做好对口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纪检监察机关严查严办对口帮扶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尤其是对项目预决算评审、项目公告公示招投标、完工项目验收等环节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确保资金专项专用安全运行发挥效益。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口帮扶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并负责审计结论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应用。
第五条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按对口帮扶项目规划进行项目报批和备案,按计划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认真贯彻新阶段扶贫开发有关投入政策,足额落实上级下达对口帮扶资金。
第七条 对口帮扶资金分配原则:一是精准扶贫原则。坚持瞄准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贫困户,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精准扶贫方略优化脱贫攻坚项目设计,实行产业发展扶持到村到户,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到村到户、能力提升到村到户,确保资金精确用于扶贫对象;二是突出重点原则。坚持对口帮扶资金重点用于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的产业发展和小型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突出对贫困人口的直接扶持;三是落实项目储备原则。坚持对口帮扶资金项目安排全部从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库中提取安排。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县扶贫开发局和项目实施单位是对口帮扶资金的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和责任。
第九条 对口帮扶资金使用方向,能够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同时支持贫困县产业园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扶贫效益明显的基础设施改善项目,适当支持“携手奔小康”组织的劳务协作、人才支援、助医助学等精准扶贫项目。坚持以贫困村为重点、精准到户到人,原则上不申报扶贫协作效果不明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 对口帮扶资金产业化扶贫项目主要以扶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采取新型经营主体+基地+农户等办法,结合项目规模、资金额度等核算带动贫困户数量,与贫困农户建立订单、劳务及精准折股量化股权等利益联结机制,推动产业发展和带动贫困农户增加收入,达到双赢目的。扶持范围、扶持标准和扶持方法等具体扶持内容按照行业要求和市场情况,由涉及部门结合实际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类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是工程结算依据,结算时预留工程决算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口帮扶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填制报账单,报县扶贫开发局进行报账。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报账,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县扶贫开发局和财政局对报账资料及时进行审定并核销。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开工拨付40%、主体完工再拨付40%、经审计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15%。资金拨付坚持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双重管理制度,由项目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县扶贫开发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审查同意,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对口帮扶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等其他账户账务混设。
第十五条 扶贫部门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及时编制项目计划。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由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约谈;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将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用于脱贫攻坚。
第十六条 对口帮扶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定期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对口帮扶资金要主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年度资金计划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审计部门审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对口帮扶项目实行验收制。验收工作应当由县扶贫开发局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责任人,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开发政策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和增收效果,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项目主体单位要按照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统计监测等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照项目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扶贫部门、财政部门收回项目和资金重新安排。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贪污扶贫资金,或者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口帮扶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审计、监察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对口帮扶资金项目虚假验收报告的;
(二)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对口帮扶资金的;
(三)对应当下拨的对口帮扶资金截留、挪用或滞留的;
(四)擅自改变用途、调整支出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五)疏于管理,导致扶贫资金管理混乱或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的;
(六)其它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