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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77365.net:http://www.gshhsd.com    来源: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1年03月31日    
民和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县政府编制了《民和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县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公开内容
  县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县政府以及县政府办公室等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其内容分类见下列14条:
  l、领导之窗  2、县政府文件  3、组织机构  4、发展规划  5、工作业务  6、县政府会议  7、实事项目  8、应急管理  9、人事任免  10、采购招标  11、统计数据  12、政务要闻  13、部门综合信息  14、行政许可执法信息
   二、获取方式
  县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县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民和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县政府主要采取指定地点公开和网上公开两种公开方式。
  指定公开场所为:民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开时间为工作日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72-8522128。
网上公开地址为“民和县政府门户网站
(www.haidong.gov.cn/minhe)”。
  民和档案局档案馆(民和县川口镇政府大院西楼二楼),公开时间为工作日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72-8522561。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县政府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政府申请获取。
  1.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署认为不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受理机构
  县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业务科室为:民和县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72-8522128    传真号码:0972-8520920
  通信地址:青海省民和县川垣大道76号
  邮政编码:810800
  3.提出申请
  填写《民和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两种: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县政府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县政府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县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县政府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县政府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县政府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县政府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县政府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依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信息检索、邮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民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海省民和县川垣大道7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72—8522128
  四、监督和申诉
  (一)申请人认为县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监察机关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县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五、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检索费
  政府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二)复制费
  1、复印费(含纸张),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
  2、打印费(合纸张),打印的每页A4纸为0.50元。
  3、磁盘每张3元。
  4、光盘每张2元。
  (三)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四)递送费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