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建议。
(二)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和上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县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负责项目管理。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价格政策,负责价格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县级管理的重要商品及价格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价格监测、成本监测和动态监测。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负责经济运行监测和经济发展趋势预测、预警和形势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经济信息;负责汇总分析其他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五)负责全县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研究、谋划、储备、分析、调度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县项目资金争取工作,组织、协调、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推进工作。
(六)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七)负责城镇化发展建设的牵总工作,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提出城镇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资金安排及年度计划的下达等投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统计和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承担粮食价格监测预警和应急任务,制定完善全县粮食应急预案。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批和核查工作,做好军队用粮的供应和协调工作。
(九)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工作。协调重大产业基地建设、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和铁路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相关问题。拟订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十)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政策及建设规划,提出全县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经济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及重大项目建设建议,组织生态文明建设重大规划、重点任务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一)分析提出全县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能源产业长期规划、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拟订县域性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管理重大能源项目,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
(十二)承担县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十三)承担县委财经领导小组、县重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装备动员办公室、县生态文明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及工程办公室等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