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体育艺术、新闻出版、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和旅游业的行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文化体育艺术、新闻出版、文物和旅游的行业管理;协调指导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三)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全县性文化活动。
(四)负责对全县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负责对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监管;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出版物内容、出版活动和印刷市场、发行市场以及从事出版活动机构的监管。
(五)指导、管理公共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规章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等工作,监督、协调文物保护的重要事项,指导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抢救和发展工作。
(六)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指导、组织、协调体育竞赛工作;推广体育科技成果;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七)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指导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八)负责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和服务质量的监管,组织指导旅游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机制,完善旅游市场投诉和旅游安全保障机制。
(九)组织全县旅游资源普查、整理、保护和开发建设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景县(点)、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引导生态游和休闲游;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行业信息发布和旅游信息化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工作。
(十)承担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旅游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