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东地委办公室、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0〕16号)和中共民和县委《关于同意县政府工作部门“三定”规定的批复》(民委〔2010〕82号)精神,设立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农业局职责划入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二)将社会发展局的科学技术职责划入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三)将扶贫开发职责划出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四)取消县政府规定的其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五)强化菜篮子服务职责,加强蔬菜果品产业的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科技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的大宗农产品市场建设的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产品品质的改善;加强农业、科技信息网络建设,组织实施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和制造业信息化示范项目,预测并发布农产品价格及生产资料供求信息,为农民提供产、供、销方面的市场信息。
(三)负责全县农业和科学技术推广、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及其队伍建设和发展规划,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四)实施依法治农,开展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农业生产、流通、市场各环节行为。
(五)组织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保护全县区内湖泊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工作,维护国家渔业权益,行使渔船检查和渔政管理权,组织拟定渔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全县农业科研和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做好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组织、参与较大科技攻关、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示范推广等项目的论证、立项、实施,管理、督促、使用好科技三项费用、科学事业费用。管理各类专业学会及农村协会,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加强全县农业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七)参与指导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及集体资产监管,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八)执行全省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生产规划、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产品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组织农作物新品种、新农药、新肥料的引进、示范、推广工作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种子、农药、农业机械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县内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病虫害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和农机维修市场管理,农机技术研究、培训、试验、推广工作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拟定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县各类农科教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和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评审、奖励,负责优秀农业和科技成果向上级的推荐申报;负责全县科技成果的管理及区划、专利、能源等工作。
(十二)负责开发沼气、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及执法、登记、监测等工作。
(十三)协调督查种子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引进供应工作;组织实施防雹增雨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的设施农业建设,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循序渐进,大力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促进全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十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工作;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和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项目及财务管理办公室
四、人员编制
民和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其中:
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五、其它事项
将原社会发展局代管的科协、下属事业单位能源站以及原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经管站、园艺场、农业信息中心、种子站、中川农场、菜篮子工程办公室、农机站、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农业区划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脱毒中心、渔业中心、原种繁育场划归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民和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民和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