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农牧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农牧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科技领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主要农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扶持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设,负责全县农牧业投入品行业管理。
四、促进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
五、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牧业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实施地方性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根据授权发布动植物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动植物检疫、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安全管理和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承担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承担草原保护、草原防火的执法工作。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负责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管理农牧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农牧业经济信息,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
九、组织实施相关农业科研专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引进国内外动植物新品种和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
十、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拟订并实施农牧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和利用,指导农业产业发展和农牧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等发展。
十二、负责全县农牧业机械行业管理,引进推广先进实用的农机化新技术,抓好并落实农机化培训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培育和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拟定“菜篮子”产品发展扶持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组织实施休闲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
十四、组织实施农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负责组织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示范推广应用;参与环保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十五、协调各部门的科技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十六、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县科普宣传和科技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并做好消化和吸收工作,开展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培育中小型科技型企业,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十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建议,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出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发展经费)配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八、管理全县科技奖励、科技统计、科技保密、科技信息、科技情报、技术市场、科技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协调推进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