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县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落实好民和县2009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任务,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实物分配廉租住房的范围和对象
2007年12月30日前在本县居住并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非农业人口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8元/月(低保保障标准)以下,享受最低收入家庭保障,而且属于无房户,已经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建立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经申请被批准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优先分配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户、零就业家庭和老、弱、病、残家庭。
二、实物配租分配原则
2009年度廉租住房489套(含乡镇300套),按照年度新建廉租住房竣工套数,结合乡镇社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建档登记的家庭数量所占总数量的比例,坚持乡镇社区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社区为单位,分配实物配租住房套数指标。
三、实物配租分配方法
1、申请人轮候排序方法。主要依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由乡镇社区具体确定轮候排序。
2、实物配租住房楼层分配方法。一层楼房应当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二层至六层的楼层选择,根据轮候排序,采取抽号的方式,由乡镇社区统一组织,做到公正、公平、公开。1口人不安排廉租住房。
3、实物配租住房面积分配方法。保障面积每户35平方米,控制面积确定为每户50平方米以下,差额面积按每月4.6元/平方米收取租赁费。申请人在抽号确定楼层后,确定户门号。
4、廉租住房分配顺序。 实物配租分配给特困户的,由乡镇社区负责本乡镇社区轮候顺序排名,并进行公示。根据县政府实际解决户数,按轮候顺序依次进行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排名在前的保障户放弃分配权的,可以依次向后分配。乡镇社区负责建立实物分房户的档案,公示后移送房产局,房产局对分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核。
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费用问题
廉租住房由政府出资建设,产权归政府,申请人必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差额部分租金按每月4.6元/平方米,每月从低保金中扣除。居住此住宅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实施步骤
(一)个人申请:保障户向所在乡镇社区提出申请。
(二)审批程序:由申请人所在乡镇社区提供申请、审批表,并负责一次公示。民政、房产局负责二审和二次公示。
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1、乡镇社区确认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房屋户门号,经房产局复审合格后,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申请人抽号确定楼层和房号,因楼层不适再提申请不予受理,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方式自动转为租赁补贴方式。
2、实物配租房屋用途为住宅,承租人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设施,要保持内墙、顶棚、地面、门窗、阳台及室内厨卫设施完好。
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房地产管理局收回廉租住房:
(1)承租人经复检已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规定条件的;
(2)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转让的;
(4)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2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配租租金的。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的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廉租房在20日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此项工作由县房产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乡镇社区联合审查申报人资格,并签署意见后具体实施。由房产局对实物配租情况在县电视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本方案由县房产局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