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和落实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青海省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廉租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东署办【201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我县低收入以下家庭住房困难,努力构建和谐新民和。本次分配及出售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按序分配、产权共有”的原则。
二、实物配租分配原则
按照年度新建廉租住房竣工套数,结合乡镇(社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建档登记的家庭数量所占总数量的比例,坚持社区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社区)为单位,住房指标依照乡镇(社区)无房户的状况分配实物配租住房套数。 三、城镇廉租住房享受的范围及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在本县居住并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非农业人口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223元∕月的低保保障家庭,并属于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16㎡以下,已经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建立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经申请被批准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户。
四、城镇廉租住房分配机制
(一)实物配租分配方法。申请人轮候排序方法。主要依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由乡镇(社区)具体确定轮候排序。
(二)实物配租住房楼层分配方法。一层楼房应当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二层至六层的楼层选择,根据轮候排序,采取抽号的方式,由社区统一组织,做到公正、公平、公开。1口人不安排廉租住房。
(三)实物配租住房面积分配方法。保障面积每户35平方米,超面积按每月3元/平方米收取租赁费,由社区收交到房产局,房产局统一上交财政。申请人在抽号确定楼层后,确定户门号。
(四)廉租住房分配顺序。 实物配租分配给特困户的,由社区负责本社区轮候顺序排名,并进行公示。根据县政府实际解决户数,按轮候顺序依次进行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排名在前的保障户放弃分配权的,可以依次向后分配。社区负责建立实物分房户的档案,公示后移送房产局,房产局对分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核。
(五)分配到乡镇的廉租住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廉租房享受的条件,严格进行审核,必须是在县域内借租他人住房,特需住房的城镇居民,否则不予考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交及租售并举,产权共有的管理机制
申请人分配到廉租住房的住户,首先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居住此住宅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个人自行承担。廉租住房需申请购买的住户,出售价格为1600元/㎡(一六楼1600元/㎡、二五楼1620元/㎡、三四楼1640元/㎡),廉租住房分期出售产权实行产权共有,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分期购买产权,第一年交出售价额的50%,再分两年交清,最长不能超过三年,对已出售的全部产权的廉租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
六、实施步骤
(一)个人申请:保障户向所在乡镇(社区)提出申请。 (二)审批程序:由申请人所在乡镇(社区)提供申请、审批表,并负责一次公示。民政、房产局负责二审和二次公示。
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1、由房产局、社区共同组织保障户摇号选房,无异议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申请人抽号确定楼层和房号,因楼层不适再提申请不予受理,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方式自动转为租赁补贴方式。
2、实物配租房屋用途为住宅,承租人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设施,要保持内墙、顶棚、地面、门窗、阳台及室内厨卫设施完好。
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房地产管理局收回廉租住房:
(1)承租人经复检已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规定条件的;
(2)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转让的;
(4)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2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配租租金的。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的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廉租房在20日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准入退出机制的规定
按照《民和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采取动态监管,建档立卡、将入住户人口、经济收入,从事的职业列入信息档案,属地管理社区,每月抽检一次,房产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住户不实,对房屋的使用租赁等情况及时核查纠正。
1、为便于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机制有序开展,我们本着严格程序,把好准入关,退出核查制。对经济收入有所提高,已取消低保,但尚未能力购买商品房的可采取加收租金的办法实施,并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其租赁按实际面积计收每平方5元,确保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2、严格执行审核制,房产部门会同监察、民政、公安进行对承租廉租房每半年审核一次,查住户收入、存款、购房、购车、租赁等问题,超过保障对象的及时退出。
九、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此项工作由县房产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乡镇(社区)联合审查申报人资格,并签署意见后具体实施。由房产局对实物配租情况在县电视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本方案由县房产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民和县2010年廉租住房指标分配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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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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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分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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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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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街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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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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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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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街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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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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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街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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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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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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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纳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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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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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大街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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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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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镁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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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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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垣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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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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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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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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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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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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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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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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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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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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