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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管理办法
77365.net:http://www.gshhsd.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3/9/18 16:14:04    
 第一条为进一步筹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资金,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解决更多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48号通知精神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投资自建并享受政府专项投资补助的,其产权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按投资比例按份共有的用于公共租赁的住房。
  第三条鼓励企事业单位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工作,监察、财政、审计、物价、民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并享受政府专项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由当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按份共有,共有份额按政府的专项补助和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的投资分别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确定。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出租,不得出售。承租人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前,必须和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合同,凭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合同拨付专项补助。
第八条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实施。
  第九条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后,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共同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条 未经全体共有权人同意,公共租赁住房不能转让和抵押。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确定和公布,并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一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主要为投资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内从业且在当地无房的人员,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应由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直接收缴,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回收。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交纳。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责令其限期退出。
  第十七条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未退出的,出租人应责令其限期退出。
  第十八条对在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过程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