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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办法
77365.net:http://www.gshhsd.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3/9/18 16:14:40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1〕24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政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以及产业园、学校、其他事业、企业投资投资建设由政府补助的属于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金收入指承租人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住宅或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而按合同约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支付的租金,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车库及其他设施等)租金;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租金滞纳金等(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收入”)。
  第四条 公租房租金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偿还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第二章 租金收缴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管理局为公租房租金收入的具体执收单位(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业主单位委托,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并使用县财政事业单位收据。
   第六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公布的廉租房租金标准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三章 租金支出管理
第七条 公租房租金收入由财政局统筹安排,在优先安排用于偿还建设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可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及运营管理。财政局根据租金缴库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并按资金用途分别拨付有关部门、单位。政府企业共建、产权共有的公租房,七还贷付息、维护、维修按期投资比例承担。
  (一)安排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财政局拨付至业主单位;
  (二)安排用于维护、管理的资金,财政局拨付至房地产管理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房地产管理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公租房租金收入的应收、实收和欠缴数据等统计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并建立明细账。
  第九条 每年1月15日前,业主单位应将上年度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当年贷款本息偿还计划报财政局审查备案;房地产管理局应将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支出情况和当年支出计划报财政局审核。未按要求报送的,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条 业主单位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得擅自减免、缓收、少收公租房租金。财政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及非住宅的租金收缴情况进行核查,对违规擅自进行减免、缓收、少收公租房租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公租房租金,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公租房租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及其非住宅的租金收缴及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