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物配租房屋用途为住宅,承租人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设施,要保持内墙、顶棚、地面、门窗、阳台及室内厨卫设施完好。
二、居住过程中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由住户自行承担,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费用问题。廉租住房由政府出资建设,产权归政府,申请人必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差额部分租金按每月2元/平方米收取。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自签定合同之日起住户每半年一次到所辖社区交纳租赁费,社区提交房地产管理局,由房地产管理局设专户管理。
五、住户应按时缴纳租金,无故拖欠租金时,甲方加收滞纳金。
六、租赁期间住户不予办理更名手续。
七、住户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半年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非法活动的。
八、住户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对房屋结构有影响。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的;
(二)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的;
(三)在楼梯间及公共部位堆放物品的;
(四)在院内及公共部位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九、每年第四季度对廉租住房使用情况及租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欺骗隐瞒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解除合同。
十、住户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该房。如拒不腾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