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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共有产权管理实施方案
77365.net:http://www.gshhsd.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3/9/18 16:17:11    
为了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 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规范廉租住房产权管理,根据国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廉租住房实行租售并举产权共有为目的,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周转,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滚动发展,有效增加房源供应,切实提高政府的实物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廉租住房租售并举,产权共有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界定产权、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组织实施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县房产局界定产权人的权利,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租售并举及建档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对象
  
申请人为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产权分配及价格确定
  廉租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共有产权管理,包括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在出售廉租住房过程中明晰产权,界定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比例。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是指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县配套资金及前期建设投入资金等形成;廉租住房私有产权为购房者实际出资所占的比例。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购买能力,每年政府出台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及出售的成本价格。
   六、租售并举程序。
1、申请、审核。租售并举符合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需提交书面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社区居委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报县房产局进行复审。
 2、核准、公示。县房产管理部门为申请廉租住房的复审及核准部门。复审核准后将核准结果通过县新闻媒体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确定为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申请人。
 3、摇号分配。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房源总量和其他规定的条件进行公开摇号,首先进行摇顺序号,按顺序号进行抽签分房,对摇号过程必须全程监督和公证。房源分配完毕后签订《廉租住房租住管理合同》。申请廉租住房的个人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及补助资金的享受。享受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其住房补助资金自当月自动取消。未能享受到廉租住房分配或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轮候参加下次申购廉租住房分配的摇号,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七、租金的收取及售房资金管理
  (一)租金的收取,按政府年度出台的标准,房产部门按月收交如实上缴。
  (二)根据年度内政府出台的成本价,首次缴纳不少于总房价的30%,一般三年交清,最长不能超过五年。廉租住房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缴付。
(三)租金及售房资金管理。切实加强廉租住房租金及出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租金售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房产局将租金及售房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按其建设预算分配、拨付、监督检查。廉租住房租金出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八、 物业管理、权属登记及上市准入
 
(一)实物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
(二)居住期间,廉租住房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使用人承担。
(三)购买全部廉租住房产权后,购房人方可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
(四)购房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后5年内不得自由上市交易。
(五)在购房人按规定补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价款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上市交易。
(六)取得全部产权前,购房人因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自愿退出的,由县房产局按照原出售价格进行回购,不计利息。
(七)凡已享受购房政策,并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领取租赁补贴。
  (八) 廉租住房的按份共有人不得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用于出租、经营、抵押等。
九、廉租住房退出机制
  已购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产局取消其保障资格,限15日内退回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县房产局可以向县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经济条件改善后,自购新房,或继承了受赠房屋;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五)将已购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给他人;
  (六)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
 强制收回廉租房时,由县房产局按原售价扣除损坏物件价款后退回房款。
   十、监督管理
  (一)县房产局认真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障家庭(包括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及已购廉租房的家庭)纸质及电子信息档案。
  (二)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本方案有关规定,实事求是,严格审批。对在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者,已入住廉租住房的,由县房产局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房产局收回住房及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县房产局、民政局、乡镇、社区每年第四季度要对已购廉租住房使用情况及购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备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房产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