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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理办法
77365.net:http://www.gshhsd.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3/9/18 16:18: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青海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将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全部纳入以廉租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做到应保尽报。
县住建(房产)、民政、发展计划、财政、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住建(房产)负责范围内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的调查、建档、确认;
财政部门负责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筹措和监管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审核工作和资金发放工作;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租金和有关收费的核定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户籍审核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23元,且享受民政部门救济补助的低保家庭。
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高于223元,低于2010年民和县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900元的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每户建筑面积35平方米确定,作为发放租赁补贴和计算实物配租租金的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方式:经过三级审核、公示,对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按照已有住房建筑面积户均35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海东地区统一标准每平方米月补贴金额7元为标准,随现行的低保金发放渠道一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计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省、地、县三级政府共同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由县政府统筹发放。
第五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对象的认定;
(一)父母和子女户口在同一户籍,而实际居住不在同一住房的,以户籍为准。在同一户籍中无论有几个成员,均按一户确定;
(二)一户中只有一人是城镇户口并享受低保,但居住在乡上其他家庭成员都为农村户口,应予以认定;
    (三)父母双亡的孤儿享受低保对象,现在亲戚家庭中的孤儿属三无人员应优先予以认定;
(四)低保对象户口在县上,低保金也在县上领取,实际在外打工、部分低保家庭为城镇户口,而居住在乡上的,均属认定范围;
(五)没有建制镇及以上城镇常住户口,但已办理低保的,大学生回乡单独户口,享受低保,与父母同住,没有产权证明的,不予以认定。
第六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房屋产权的认定
(一)一部分单身宿舍,单位向住户收取数额不多的资金后,给住户自行居住,无任何手续的,现承租单位自管公房、政府部分直管公房的,企业中职工或住户给企业交纳部分资金后,自行给住户发放住房证的,按无房确认;
(二)原有住房为具有房产证的平房,自行撤除后建成2层小楼无产权证的房屋,翻建住房是否经规划和建设部门的批准,如经批准,则按有房确认。如未经批准,则不列入认定范围;
(三)夫妻离婚后,判得有房的,但其将房屋出租,现住在亲戚家中,按有房对待。
第七条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退出程序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凭《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向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特殊困难家庭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非农业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县住房凭证(租赁证或租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单位证明、无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五)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及时组织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送县城环(房产)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不受理的原因说明。
第九条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县城环(房产)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10日内对申报和调查材料予以复核,复核结果由乡镇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拟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自由产权住房建筑面积、现住址、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等,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城环(房产)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予以批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经公示有异议的,城环(房产)部门和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实。对核实后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可向乡镇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获得批准后,租赁住房补贴由民政局随现行低保金发放渠道于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对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由民政部门停止发放其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与城镇房产管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县城环(房产)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档案,一户一档,载明申请、审核、实事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保障对象家庭条件发生变化时,城环(房产)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租赁住房补贴及时做出调整,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停发其租赁住房补贴。调整或取消保障的,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家庭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或严重失职渎职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5日起施行。
 
民和县房地产管理局
O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