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东地委办公室、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0〕16号)和中共民和县委《关于同意县政府工作部门“三定”规定的批复》(民委〔2010〕82号)精神,设立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的环境保护职责划入环境保护局。
(二)取消县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全县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四)加强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及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五)加强全县机动车尾气环保合格标志的管理及污染治理工作。
(六)加强全县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信息传输及运行监管工作。
(七)加强年度减排目标的落实和环境监管工作,加强生态环境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环境保护规则;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执行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负责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拟定和落实,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年度目标,督查、督办和核查各企业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拟定和落实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和公布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区的建设。
(五)查处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与相邻地区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保护的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审核城镇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题规划中的环保内容;监督执行国家各类环境标准;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七)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协调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高压输变电、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全县生态保护。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对各类污染源和监督性监测。
(十)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只设一个内设机构: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
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将原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所属事业单位环境监测站、环境监理站划归环境保护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民和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民和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