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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YJ20-02
77365.net:http://www.gshhsd.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4/9/12 14:55:29    
民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YJ20-02
项目名称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实施主体
民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对象
项目业主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2.28)第14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2)《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1988.12.27)第5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3)《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第3号2014.7.15)第37项 项目名称: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下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2.28)第14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1988.12.27)第5条 下发后实施机关: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经营人员情况;
4、企业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5、资料的真实性保证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祁晓玲   0972-853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