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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YJ20-03
77365.net:http://www.gshhsd.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4/9/12 14:55:57    
民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YJ20-03
项目名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实施主体
民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对象
项目业主
设定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8.3)第54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16)第49项 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下发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4条(国务院令第422号2005年)下发后实施机关:州(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2、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3、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人授权书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在原件、复印件上签名);
5、保证本次收件单位为合法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单位的证明;
6、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祁晓玲
0972-853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