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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YJ20-04
77365.net:http://www.gshhsd.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4/9/12 14:56:29    
民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YJ20-04
项目名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实施主体
民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对象
项目业主
设定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8.3)第52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16)第48项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下发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2条(国务院令第422号2005年)下发后实施机关:  州(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3)《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第3号2014.7.15)第39项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下放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8.第52条《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16)第48项《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第3号)第39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拟运输的范围、品种、规格、数量等,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3、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5、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6、企业法人出具的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函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祁晓玲
0972-853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