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8.3)第52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16)第48项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下发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2条(国务院令第422号2005年)下发后实施机关: 州(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3)《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第3号2014.7.15)第39项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下放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8.第52条《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16)第48项《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第3号)第39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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